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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張瓊輝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使我國經濟建設迎來了新的契機,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2013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啟動電子商務法立法工作。這次會議,明確提出了電子商務法立法的指導思想是促進發展、規範秩序、保護權利。
  2014年11月24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在北京召開了電子商務法起草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明確了下一步工作重點。
  2014年12月20日,在北京大學法學院舉行的電子商務立法框架和疑難問題研討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施禹之介紹,目前,全國人大財經委和電子商務法起草小組已經確定了電子商務法的十四項課題,由此可以看出電子商務立法的大致框架:電子商務監管體系研究、電子商務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研究、數據電文與電子合同的研究、電子支付制度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電子商務糾紛解決機制、跨境電子商務問題、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研究、快遞與電子商務協同發展研究、電子商務可信交易環境探索、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比較研究。
  施禹之介紹,這些課題的提出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包括地方、部門以及專家的意見,是比較有共識的。但還有一些各方面尚未取得共識,這十四項課題沒有包含進去,如法律責任、第三方平臺等一些相關內容。
  施禹之提出,專家學者應對幾個方面進行關註:電子商務的定義是什麼、範圍是什麼、電子商務法本法的性質是什麼。在電子商務立法大綱中羅列出這些方面,是否就能基本上形成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框架?
  “基本框架應該怎麼來設計,可以說我感受很深。”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說,在電子商務法立法的前期調研時,我們要瞭解電子商務相關的很多內容,但是電子商務立法是否要把所有內容都包括進去、是否有所選擇,學者仍有分歧。
  薛軍介紹,就北大版的立法框架來看,主張必須要做到重點突出,有所為有所不為。“例如電子商務稅收的問題,本質上屬於一個稅收或者金融管制問題,是不是適宜放在電子商務法中進行處理,我個人認為,最好電子商務法不要試圖包羅萬象。電子商務法應是調整電子商務,即廣義一點的貨物及服務買賣問題的法律。”薛軍說。
  薛軍認為,電子商務法從立法態度來看,要保持謹慎和開放性。從立法思想上,要給企業一個寬鬆的法律待遇,同時均衡處理與消費者的利益關係。
  基於以上幾點考慮,薛軍提出瞭如下思路,電子商務立法大綱要務實、簡短,圍繞電子商務的活動模式來展開:
  第一章,一般規定。其中大體上界定一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目的、電子商務的定義、調整範圍以及一些立法原則,最重要的是鼓勵交易、促進發展、技術中立、線上線下平等規制以及與其他法律的協調問題。這些作為最主要的法律原則。第二章,電子合同的基本規則。對合同法、電子簽名法已作出規定的,不作為本章重點。重點應涉及電子合同主體身份的認證問題以及電子合同締約過程中的特殊問題(比如電子合同的形式、電子代理問題、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等),主要是與電子化手段相關的導致傳統民商法在處理這些問題過程中會引發的疑難困惑問題。第三章,電子服務中介商。根據中介類型,規定其權利義務及其法律責任。第四章,第三方支付的相關規定。支付作為合同的履行,本身不是一個特殊問題。但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支付開始出現一些特殊問題。支付的綁定性,劃撥、退還、相應的款項等特殊問題放在此部分進行處理。第五章,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問題。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什麼樣的關係呢?要抓住幾個要點,一個是格式條款問題,一個是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還有一個是消費者保護組織的相關問題。第六章,電子商務的行政監管問題。最好採取一種社會監管和行政監管多元化共治的模式。第七章,一些其他規定。例如安全保障、糾紛解決機制等。
  (原標題:立法框架應突出重點切勿包羅萬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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